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同时也能够保证案件得到最快、最及时的处理。大部分申诉的案件都应该在原处理机关解决。
(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其处理决定有的可以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作出.有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3)行政监察机关。
这是由于:
A.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所以,该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B. 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贵范围,当公务员对管理本人的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excuse)推诿,并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correct mistake)的行政处分决定